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範本
這份協議適用於品牌或公司與員工約定,於任職期間及離職後保護公司營業祕密、客戶資料與商業know-how,並就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歸屬及離職後競業限制作明確規範。它界定機密資訊範圍、保密義務、職務成果的著作權與專利歸屬,以及符合勞動基準法要件的競業禁止條款與補償金。競業禁止若沒給合理補償、範圍過廣,法院常判無效,所以要件一定要備齊。簽約前務必確認競業期間、區域、補償金是否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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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範本
甲方(雇主/公司):【公司名稱】,統一編號【 】;乙方(員工):【員工姓名】,身分證字號【 】。乙方為甲方之受僱人,因職務將接觸甲方之營業祕密及機密資訊,雙方就保密及競業事項本於誠信原則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。
第一條 機密資訊之定義
本協議所稱機密資訊,指乙方因職務知悉或持有,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,包括但不限於:客戶與供應商名單、進銷貨成本與報價、行銷與營運策略、產品配方與技術、原始碼、財務資料、商業模式及甲方標示為機密或依其性質應屬機密之一切資訊。
第二條 保密義務
乙方於任職期間及離職後,對機密資訊均負保密義務,非經甲方書面同意,不得洩漏、交付、複製、公開或為履行職務以外之使用。乙方應妥善保管所持有之機密資訊及載體,不得攜出、外傳或上傳至未經授權之雲端或私人裝置。
第三條 資訊使用與返還
乙方僅得於執行職務之必要範圍內使用機密資訊。乙方離職或甲方要求時,應立即返還或依甲方指示銷毀所持有之一切機密資訊、文件、設備及其複本,不得私自留存,並應確保已自個人裝置及帳號中刪除。
第四條 職務上智慧財產之歸屬
乙方於職務上或利用甲方資源所完成之發明、著作、營業祕密及其他智慧財產,其專利申請權、專利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甲方所有,乙方為著作之著作人但同意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如附件。甲方支付之薪資已包含前述成果之對價,乙方應協助辦理權利登記。
第五條 競業禁止之範圍
乙方於離職後【 】年內(最長不得逾二年),不得於下列範圍內,為自己或他人從事、經營或受僱於與甲方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且具競爭關係之事業:(一)區域:【限定之地理區域】;(二)職業活動:【限定之職務或業務類別】;(三)對象:【限定之競爭事業】。競業禁止之範圍以保護甲方正當營業利益之必要者為限。
第六條 競業禁止補償金
甲方就乙方離職後之競業禁止,按月給付補償金新臺幣【 】元(不低於乙方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),於競業禁止期間按月給付。甲方未依約給付補償金者,乙方得不受競業禁止之拘束。本補償金不包含於在職期間之薪資內。
第七條 禁止招攬與引誘
乙方於離職後【 】年內,不得直接或間接招攬、引誘甲方之客戶、供應商或在職員工,使其終止與甲方之交易或僱傭關係,或轉與乙方或乙方任職之競爭事業往來。
第八條 兼職限制
乙方於任職期間,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,不得自行或為他人經營、投資或受僱於與甲方有競爭關係之事業,亦不得從事影響本職工作或利用職務機會圖利之兼職行為。
第九條 個人資料保護
乙方因職務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客戶及第三人個人資料,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甲方內部規範,僅於職務目的範圍內為之,不得外洩或作目的外利用。離職時應依規定返還或刪除所持有之個人資料。
第十條 違約責任
乙方違反本協議之保密、競業禁止、禁止招攬或智財歸屬等義務者,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,並得請求乙方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【 】元。甲方並得就乙方違反競業禁止之行為,請求法院命其停止。
第十一條 補償金之返還
乙方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者,除依前條負違約責任外,應返還甲方已給付之全部競業禁止補償金。甲方得就應賠償或返還之金額,與尚未給付之補償金或其他款項抵銷之。
第十二條 協議之存續
本協議關於保密、智慧財產歸屬之約定,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,不因任職期間屆滿、離職或勞動契約以任何事由終止而失效。競業禁止及禁止招攬之約定,於各該條所定期間內持續有效。
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
本協議為乙方勞動契約之一部分,與甲方工作規則及相關內部規範併同適用;如有牴觸,以較有利於保護機密資訊且不違反強制規定者為準。本協議部分條款縱經認定無效,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。
第十四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本協議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。因本協議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先行協商;協商不成時,合意以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】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本協議一式二份,雙方各執一份為憑。
💬 林克威提醒:競業禁止是最多老闆自以為簽了就有效、實際上常被法院打槍的條款——勞基法第九條之一明確要求要有「合理補償」,沒給錢或補償低於離職月薪一半、範圍又包山包海,法院多半判無效。我的建議是別貪心把競業寫到全台兩年,限定真正會傷到你的競品和職務範圍,補償金確實按月給,這樣這紙協議才真的擋得住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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